一、實物出資的條件有哪些
《公司法》第27條規定,股東可以用實物出資。一般來講,可以用于出資的實物應具備以下條件或特征:
(資料圖)
1、該實物可以通過估價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和計算
用于現物出資的標的物必須能以某種公平的方法評估折價,換算為現金,這是因為現物出資的對價為股份或出資額,如不能換算為現金,則無法給付股份或確定其在資本總額中的比例。
2、該實物是可以依法轉讓
股東取得股東是以犧牲其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,將其持有的財產的所有權轉讓給公司為代價的,因此,股東向公司出資的財產必須具備產權的可轉讓性,使其出資的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于公司,由公司對該出資財產獨立享有所有權。
3、該實物對被投資公司應具有有益性
有益性指該出資的實物能夠滿足公司生產經營需要,能夠為公司帶來實際利用價值。在我國公司登記實務中,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對有益性做了嚴格的規定,如《關于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》第4條規定,股東以實物折價入股的,其出資應當是能夠作為資本直接用于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物品,包括廠房、辦公用房、設備設施、機器、倉庫、運輸工具以及的生產資料。股東以不能用于所設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物品出資的,登記機關不予核準。如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》第27條規定,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實物必須為合營企業生產所必不可少。因此,與公司營業無關緊要之物一般不宜用來出資。
4、該實物上未設擔保
由于《公司法》第36條規定,公司成立后,股東不得抽逃出資。即實物作價入股后,依照《公司法》規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質,應當由公司支配。因此,設立擔保的實物不能作為出資。
二、實物出資所需資料
實物出資、無形資產出資驗資需要以下材料:
1、設立企業設立申請報告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(需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批準的企業)。
2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。
3、擬設立企業的合同,章程,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,委托代理人文件,股東會會議紀要,董事會會議紀要。
4、股東,法定代表人,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;股東是法人的,應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資產負債表。
5、投入資本明細表。
6、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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